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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里跟魔女解释了半天总算是勉强的过了她这一关。之后我告诉她我要开始忙了不能在天天陪她了。我本以为魔女会不高兴,可是没想到的是魔女听我说完后竟然高兴的答应了。又在医院陪魔女渡过了最后一个欢快的二十四小时后,又是要该面对残酷的现实了。

回到了我的LIJ后我的工作作风完全的改变了,现在我的工作就像是女人穿衣似的,该露的露不该露的地方不露,露出的地方让人想入非非,不露的地方引人入胜。这种神秘的作风带给我的LIJ的回报就是订单再次翻倍,职工再次叫好。如果我以前的生活是一杯烈酒的话,那么我现在的生活就是一杯芥末油。坚持着每天去医院看望魔女不时的再去看看仍然住在四角天空下的林建业。

这天我正要去找林建业的律师了解一下林建业的官司到底有没有迂回的余地(毕竟现在的律师专法律空子是很有一手的)。就在我刚要出发前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的电话,听对方的声音好像此人对我有莫大的深仇大恨似得。

“请问是殷柳先生吗?”那个人用着冰冷的语调说着

怀着一颗好奇之心我嗯了一声

冰冷的声音再次从手机的听筒里传来:“你好吗?我又回来了。”

我正要发问对方是谁的时候对方就把电话给挂断了。对方的声音好像我在哪里也有听过,可是现在我就是想不起来了。想想自己最近也没惹到什么人,是谁会对我有这么大的仇恨呢?自己以前虽然得罪过不少人,可是那些人都已经消失很久了总不至于现在给蹦出来吧。不管怎么我还是在心里加了一份小心,毕竟小心驶得万年船。

到了林建业律师的办公室后也没跟他太多的喧寒只是随意的说了几句话之后便切如主题。林建业的律师在全湖平市论起来都算得上是一等一的好律师了。这个吴律师是一个大肚便便的男中年。带一个金丝眼睛

我坐在林建业的私人律师对面认真的说:“吴律师,我想鑫皇的事情你也是知道的,我今天来的目的就是想问一下林建业的事情是否还有回旋的余地。”

吴律师装出一副十分为难的样子说:“殷先生,你是知道的鑫皇的事情牵扯到太多的人,而且现在上面正在严厉调查着,就算是我有通天的本领也是有心而力不足啊。况且我一也没有通天的本领。”

我笑了笑说:“有谁不知道咱们吴大律师对于打官司这方面还有转法律空子这方面如果你认第二没人敢称第一。我相信你的实力。只要你肯出力我感觉没有不可能得事情。”

吴律师苦笑了一下说:“我想殷先生把我的说的太神话了。在有理的情况下我可以为我的当事人申辩,可是现在林建业的事情我真的找不到丝毫可以让我申辩的理由。”

我盯着吴律师的眼睛说:“吴律师,我想你是不会让我失望的。你仔细的想想难道你真的找不到可以给林建业逃脱的借口吗?当然了,多劳者多得的道理我也是懂得的。如果林建业能顺利的出来,我想吴律师的银行账户上会多一笔不菲的奖金。”

一听到自己的银行帐号会有一笔不菲的进账吴律师的两眼放光的说:“那个。殷先生,我会努力的做的。至于你说的那笔不菲的劳务费我想就免了吧。毕竟为林先生申辩是我的本职工作。”

我装出一副很高兴的样子说:“那我希望吴律师能尽早的吧林建业给保释出来。我想这个要求不会很难吧。”

吴律师两眼放光的看着我说:“当然了,我想这个应该不算是太困难。”

吴律师说话是特别在不算太困难几个字上加重了语气。暗示着我红包速度拿来。

我看着吴律师那虚伪的笑容真的想上去抽他两耳光,为辩护人申辩本来就是他的本职工作可是没有钱就把自己的天职给抛在齐力马加罗雪山顶峰了。这就是现在的灰色社会。医生、律师这两种敏感的职业都被腐蚀了。现在我只想说:“马勒戈壁!肮脏的社会。”

我之所以用这么大的力气去拉拢这个吴律师是因为我想先把林建业给保释出来,这样的话会让魔女放心一些。

吴律师装作一本正经的模样开始给我讲起了那些专业的法规:“在国际上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先于附条件保释产生,适用很广泛。无条件保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件。相比无条件保释,英国为附条件保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件。附条件保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在我国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现在我已经把保释的问题说了一遍了,不知道殷先生有什么看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