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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大明监国殿下、黎朝君主,欲以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明监国殿下特派钦差大臣、五军都督府左都督赵自强,远征军副都督卢光祖;黎朝君主特派全权大臣黎珠;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嗣后大明、大黎永存平和,所属明黎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自今以后,大黎朝君主恩准大明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黎沿海之南定、海阳二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明监国殿下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二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

因黎朝将大明大长公主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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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一行强留境内,吓以死罪,今大明监国殿下准以白银四百万两赎罪,并立即半公主一行护送交还大明,如有怠慢,大兵必将再讨还伸理。

凡大明商民在黎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黎君主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明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因大明为索还公主及朝臣,兴发大军伸求讨理,劳师顿众,死伤颇多,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一千二百万两,黎朝君主、副王郑氏准为偿补。念黎朝百姓不宜,大明监国殿下准以先期交付三百万两,余下五年分期交纳。年例定额不足者,由黎朝备以稻米代偿。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十两。双方议定,安南稻米价格为每石(120斤)一两银,条约期内,此价格永久不变。条约期满,再行议定。

又议,凡系大明汉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黎朝当即释放。凡系大明汉人,前在黎朝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明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内汉人,为大明伸求讨理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死难者,由黎方给予丧葬抚恤银两。凡往海阳、南定投明之在黎汉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难阻拦。原在安南汉人武装,如社兵、保安队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汉人归家自养,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规模汉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寻仇者。

另黎方自条约签订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矿人力,计每年十万人。所输人力皆以16岁以上,40岁以下青壮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经发现,一人罚以百人。大明允许保证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满三年,即放还回籍,并酬以银钱。黎方输送工矿人力,为期十年。十年期满,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挠。

议定大明住黎朝之总管大员,与黎朝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明朝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俟奉黎朝君主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三百万两白银、五万石稻米、三万劳工交清,大明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清化、山南、南定、广宁、鸿基等处,并不再行拦阻黎朝各省商贾贸易。

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明监国殿下、黎朝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黎朝便宜行事大臣等、大明钦奉全权都督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

条约签订后,安南黎朝皇帝黎维祺和副王郑主即行用印,令各部、地方准备赔款钱粮人力。在收到安南方面首批送来的白银三百万两和三万石稻米后,赵自强即命水师统制官吴远拉远回国。同钱粮稻米一起回国的是条约正文。

大长公主和永历朝臣、徐应元等人则随后被北方镇守丁文左送至都城,黎朝皇帝黎维祺出面召见,双方言谈数语,即由赴都城的明军接回海阳。赵自强领远征军诸将以大礼参拜,水师准备快船数艘护送公主一行至雷州。

黎珠因此约回都城后便被群起攻击,士子官员齐骂此人为卖国贼,朝议之时,更有御史弹劾,致使黎珠当殿吐血,不得不请辞致仕。郑主念其劳苦,准致仕。副使范永锦因其在谈判时的强硬表现得到了黎朝上下认可,接替黎珠统制大臣一职,参与中枢。明军退出后,郑主即调兵对付北面莫氏,南方阮氏。明军保持中立,不再参与安南内战。

广州,先期得报安南方面已经签约的周士相大喜,总计一千六百万两白银的赔款让军帅府底气大增,有源源不断的赔款、稻米及输送入粤的安南人力,周士相对于北伐信心更足。郑军方面已于日前通报广东,延平王已率大军北上,此时当在长江外海,随时入江夺取南京。

周士相组织北伐军,目的就是为了前往南京捡取国姓爷兵败的果子,可此时国姓已入江口,北伐军却尚未北上,从时间上看,郑军如果进展顺利,最多一月就能拿下南京,一旦郑军夺取南京,那周士相谋划许久的算盘便落空。北伐军诸将也强烈请求立即北伐,好与郑军抢夺南京。延平不肯拥唐,令得太平军内对于郑军颇是敌视。

(未完待续。)